2005年8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入河排污口的设置、扩大如何审核
    实施机关:浙江省水利厅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1.申请人提交申请。2.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,符合要求的,作出受理决定;不符合要求的,作出不予受理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3.对已受理的申请,进行实质审查,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、专家评审等。4.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对不批准的,应说明理由,告知权利。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排污单位有完善的治污设施,且运转正常;排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;申请排污量在河道可容纳排污总量范围内;有各项治污、排污工作的管理制度。
    提交材料:
    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;建设项目依据文件;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;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。